关于公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
日期:2009-01-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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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81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

2.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 关于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事宜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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