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图书馆进口文献资料及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78号
日期:1997-06-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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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化部:

经国务院批准,对北京图书馆在合理自用数量范围内,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所列物品,以及第四条〈十二〉款所列音像资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海关总署发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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