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用胶卷的计征关税有关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号
日期:2002-0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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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用胶卷(详见附件)的关税税率按5%计征,增值税率照章征收。

享受上述关税税率的科研用胶卷的认定手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二年一月八日

相关法规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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