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2〕4号
日期:2012-01-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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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于科普单位2012年~ 2015年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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