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撤销和调整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文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08号
日期:2002-12-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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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经审定,确认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6个企业的技术中心作为第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2年评价结果,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等11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低于60分,按《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估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规定,决定撤销上述11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和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已被确认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其分别下属的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调整,这些企业的技术中心不再单独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

1.第九批认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2.撤销和调整的13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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