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13〕4号
日期:2013-01-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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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相关法规
  • 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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