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3〕1547号
日期:1993-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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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征收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税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统一全国海关对代征税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总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1.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略)

2.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3.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略)

附件2: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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