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日期:2014-12-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