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日期:2008-03-0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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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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