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
日期:2004-04-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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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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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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