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文号: 署税〔2000〕126号
日期:2000-03-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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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00年的税收政策已基本明确,但若干问题还需进一步协调。为减少口岸压力,现就2000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钾肥和部分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品种详见附件),附件未列名化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理附件所列品种化肥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其他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各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

数量一致的情况下,签发《征免税证明》交进口单位凭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

在具体政策明确以前,海关暂对进口农药成药和原药征收相当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保证金,边境小额贸易可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保证金。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口化肥征收的保证金或税款,请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转税或退还。

对持凭1999年的许可证件结转至今年进口的化肥和农药在有关证件的有效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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