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日期:2009-05-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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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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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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