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日期:2008-05-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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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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