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按13%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
日期:2007-03-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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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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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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