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04〕40号
日期:2004-08-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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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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