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40号
日期:2002-10-2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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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4〕40号,本法规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2002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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