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7〕195号
日期:1997-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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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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