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9〕14号
日期:1999-02-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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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单位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

附表:

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9年进口农药原药清单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2000年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等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进口化肥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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