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77号
日期:2003-08-01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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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3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3),进口符合财税字〔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中的“执行项目企业”包括驻项目所在地的油田勘探开发企业和“备注”栏内列名的通过招投标方式与驻地单位签定了勘探开发合同(该合同需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认定并盖章)的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

1.2003年度特定地区及浅海滩涂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

2.2003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

3.2003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恢复执行中石油等三家石油公司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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