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文号: 财税字〔2000〕61号
日期:2000-04-2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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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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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恢复执行中石油等三家石油公司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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