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0〕20号
日期:2010-05-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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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和附件2。其中,部分产品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备注)。

三、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进口的零配件限用于维修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生产设备,其年度免税进口额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本通知附件4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在上述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配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四、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设备维修,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五、享受政策的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年度维修用零配件以及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实际进口免税情况(包括进口商品清单、进口金额和免税额以及政策执行效果等内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附件:

1.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原材料清单

2.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关税进口消耗品清单

3.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税进口零配件限用生产设备清单

4.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配件免税进口额计算公式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原材料免税清单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第二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项目享受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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