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04〕43号
日期:2004-09-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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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53号,本法规自2013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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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53号,本法规自2013年8月30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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