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文号: 署税〔1993〕1559号
日期:1993-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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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1号。】

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进口小汽车减免税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按照统一的税收政策实行对小汽车进口的宏观管理。国务院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小汽车进口关税税率。排气量三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10%;排气量三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二点五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调低为150%。

二、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小汽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三、本通知所述的小汽车系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

四、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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