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9号
日期:2006-04-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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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汽车成套散件进口管理,现就持汽车成套散件许可证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的认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汽车各大总成(系统)中,车身总成(车门须与车体分离)、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或发动机与变速箱共同组成动力总成)、前后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以独立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

二、对持凭成套散件许可证的进口汽车散件,海关应当严格按照其报验状态,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归类、征税和验放等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由境外发运并于2006年7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仍按照原做法办理。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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