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日期:2003-08-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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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 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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