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7号
日期:2003-05-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等20种商品(详细商品名称及税则号列见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清单(略)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