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7号
日期:2003-05-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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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等20种商品(详细商品名称及税则号列见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清单(略)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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