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80号
日期:2003-04-0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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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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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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