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80号
日期:2003-04-04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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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商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 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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