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经贸部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01号
日期:2001-07-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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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5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11000)暂停执行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 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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