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进项税收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4〕33号
日期:1994-06-17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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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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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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