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9号
日期:2003-12-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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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我国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关税优惠待遇》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6号。】

《中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中巴优惠安排》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确定适用的规则。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巴优惠安排》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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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国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关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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