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有关事宜
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日期:2003-12-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我国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关税优惠待遇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