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肥出口关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3号
日期:2010-11-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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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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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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