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
日期:2008-05-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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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征磷钾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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