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号
日期:2008-01-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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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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