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日期:2007-12-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化肥出口关税
  •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