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
日期:2005-03-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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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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