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征税商品完税价格确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2号
日期:2011-04-1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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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本法规自2012年1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2011年3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其中规定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离岛旅客购买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
  • 关于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事宜
  •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 关于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监管事宜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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