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特别关税
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1号
日期:2002-07-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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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外经贸部2002年第30号公告规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每类产品的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关税配额量时,将由海关总署公告并开始征收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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