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日期:2007-11-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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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先后决定对进口苯酚及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在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在进口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海关总署2007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现决定由(株)LG化学(LG Chem,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6.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37.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及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96号公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进口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新出口商复审有关问题的决定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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