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85号
日期:2012-12-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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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8年6月9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终止实施。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丙酮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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