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丙酮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0〕20号
日期:2010-08-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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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丙酮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3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将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3%。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 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8]18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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