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适用的丙酮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0〕20号
日期:2010-08-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丙酮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10〕3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将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3%。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 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8]18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丙酮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