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9〕3号
日期:2009-08-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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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108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4月25日起,将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4%。

进口经营者自2008年4月25日起,进口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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