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
日期:2008-09-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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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1号公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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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 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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