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
日期:2011-08-0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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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5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4号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调整税率
  • 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实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提供税款担保有关问题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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