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开始征税之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它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包括ITU-T G.657 A/B型光纤产品。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4.7%
(OFS Fitel, LLC)
2.康宁公司 5.4%
(Corning Incorporated)
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8.5%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 Inc.)
4.其他美国公司 18.6%
(All others)
(二)欧盟公司
1.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 12.9%
(Draka Comteq France SAS)
2.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 12.9%
(Draka Comteq Fibre B.V.)
3.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29.1%
(OFS Fitel Denmark ApS)
4.菲布里奥蒂切苏德有限责任公司 24.7%
(Fibre Ottiche Sud – F.O.S.S.r.l.)
5.其他欧盟公司 29.1%
(All others)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