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09〕26号
日期:2009-12-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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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9]5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 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4]2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税委会[2008]9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和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的反倾销税税率按照商务部2009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4]23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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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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