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90号
日期:2009-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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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5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7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间复审调整税率
  • 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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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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