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5号
日期:2009-05-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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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7%(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最近,经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6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4年第47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8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36号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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