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日期:2012-06-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
  •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 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