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文号: 税委会〔2011〕9号
日期:2011-06-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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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17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6]12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6]12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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